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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 高级工程师
    现就职于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消防行业从业7年

    主要专业方向:

    • 消防验收与现场评定

    • 消防安全评估(既有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等)

    • 消防技术咨询(设计阶段、改造阶段)

    • 历史街区、文物保护类建筑的防火保障方案设计

    项目经验(简要):
    参与完成多个城市更新、历史街区、大型公共建筑的消防专项工作,擅长在规范要求与现实条件之间寻找可行、安全的解决方案。

    专业理念:
    消防安全不是“做完就忘”的配套专业,而是贯穿建筑全生命期的保障线。我把每一次验收、每一份评估、每一个方案,都当作对使用者安全的一次承诺。

  • 内部装修材料检查与验收方法完全指南

    依据 GB 50222-2017 & GB 55037-2022
    资料 · 现场 · 检测报告 三位一体

    在建筑消防验收环节,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验收是重中之重。由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火势蔓延速度及烟气毒性,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执行。

    以下是针对内部装修材料检查与验收的系统性方法与要点:

    一、 资料一致性核查(源头控制)

    验收的第一步不是拿工具去现场敲打,而是核对“图纸”与“资料”的一致性。只有“账实相符”,后续验收才有意义。

    1. 核查设计图纸与材料清单

    • 对照图纸: 调取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装修设计说明。重点核查图纸中标注的各区域(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等)要求使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级、B1级、B2级等)。
    • 建立清单: 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用装修材料清单》,该清单应列明每种材料的名称、使用部位、面积、设计燃烧性能等级。

    2. 核查进场验收记录

    • 核对数量与批次: 审查《装修材料进场检查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材料进场日期、数量、规格、生产厂家、合格证编号。验收人员需确认进场材料的种类与图纸要求的材料类型完全对应,未出现擅自变更材质(如将A级改为B1级)的情况。

    3.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 质量验收合格记录: 检查施工单位内部的材料进场复验申报表及监理单位的签认记录。确保材料在安装前已通过施工方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并有明确的“质量合格”结论。
    • 见证取样检测报告: 这是核心依据。根据规范要求,对需要复验的装修材料(如阻燃板材、阻燃织物、阻燃线缆等)必须进行见证取样。
    • 报告来源: 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 报告内容: 确认检测样品与现场材料名称、规格、生产批次一致;确认燃烧性能等级(如B1级(A2-s1, d0, t0))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确认报告在有效期内。

    二、 现场实体检查(实物核验)

    在完成资料核对后,需进入现场进行直观检查和仪器检测,重点防止“送检样品好,现场实物差”的情况。

    1. 直观检查法(看、摸、烧、划)

    • 外观核查: 查看材料标识。正规的A级或B1级阻燃材料通常贴有阻燃标识或产品铭牌。对照材料清单,检查现场实际铺设、安装的材料品牌、外观颜色、厚度是否与进场记录一致。
    • 简易燃烧测试(慎用): 在征得同意且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用打火机对小块边角余料进行简易测试。若离火即灭,通常具备阻燃性;若持续燃烧,则可能为不合格产品。
    • 厚度与密度: 对于防火涂料或隐蔽工程,检查涂刷厚度是否达标;对于岩棉、玻璃棉等A级材料,检查其密度是否均匀,有无酥松、坍塌现象。

    2. 隐蔽工程抽查

    • 电气线路敷设: 暗敷的电线管是否穿入金属管或阻燃管;穿越吊顶的线缆是否为阻燃线缆。
    • 隔断内部填充: 对于有隔音或防火要求的隔断,需打开检修口或核对隐蔽验收照片,检查内部填充材料(如岩棉)是否填满、密实,是否使用了与图纸一致的防火材料。

    三、 判定为“合格”的逻辑闭环

    消防验收中判定内部装修材料合格,必须满足“资料全、数据真、现场符”三大原则。其判定逻辑如下:

    验收合格结论 = 资料一致 + 现场一致 + 报告有效

    具体判定标准:
    只有当 A(图纸设计)B(进场记录/质量合格文件)C(现场实物) 三者完全对应,且 D(见证取样报告) 结果合格时,才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 如果现场材料与图纸不符不合格(需责令整改或返工)。
    • 如果现场材料与进场记录一致,但与图纸不符不合格(属于擅自变更设计,需重新报审)。
    • 如果现场材料看着没问题,但建设单位无法提供见证取样报告或报告造假不合格(视为燃烧性能无法证明,必须现场取样送检,待结果出来后再判)。

    四、 验收实操建议(检查表示例)

    在现场验收时,建议使用以下简易核查表进行逐项确认: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结果(是/否)
    图纸依据 图纸中顶棚/墙面/地面材料燃烧等级是否明确?
    进场记录 进场记录中的材料品牌、批次是否与现场实物一致?
    质保文件 是否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第三方型式检验报告?
    见证取样 是否按规范要求取样送检?检测报告结论是否为“合格”?
    现场外观 现场材料是否有阻燃标识?有无明显劣质、松散现象?
    隐蔽工程 隔断内部填充及线管敷设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最终判定 以上所有项均为“是”,且资料闭合 → 验收合格

    总结提示: 防火材料验收切忌只看报告不看现场,或只看现场不看报告。只有坚持“资料溯源、实物对账、抽样复核”三位一体的方法,才能确保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规范依据援引: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明确要求:装修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具备燃烧性能证明文件,必要时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本指南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 总则

    1.0.1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4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系统。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1.0.6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设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
    1.0.7城市消防站应位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1.0.8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 基本规定

    2.1 目标与功能

    2.1.1建筑的防火性能和设防标准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层数、规模、类别、使用性质、功能用途、火灾危险性等相适应。
    2.1.2建筑防火应达到下列目标要求:
    1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 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1.3建筑防火应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 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需要的设施;
    3 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 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1.4在赛事、博览、避险、救灾及灾区生活过渡期间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1.7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1.9建筑中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3 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蔓延。

    2.2 消防救援设施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埋深)、进深、规模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7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2.2.10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2.2.11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应在屋顶设置直升机停机坪。
    2.2.12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尺寸和面积应满足直升机安全起降和救助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机坪与屋面上突出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机坪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
    3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应急照明装置;
    4 停机坪附近应设置消火栓。
    2.2.13供直升机救助使用的设施应避免火灾或高温烟气的直接作用,其结构承载力、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允许的人数停留和该地区最大风速作用的要求。
    2.2.14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
    1 责任辖区和跨区域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2 火场及其他灾害事故现场指挥通信;
    3 通信指挥信息管理;
    4 集中接收和处理责任辖区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2.2.15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主要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北京时间计时,计时最小量度为秒,系统内保持时钟同步;
    2 应能同时受理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报警;
    3 应能同时对2起以上火灾、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灾害事故进行灭火救援调度指挥;
    4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从接警到消防站收到第一出动指令的时间不应大于45s。
    2.2.16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的运行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要设备或重要设备的核心部件应有备份;
    2 指挥通信网络应相对独立、常年畅通;
    3 系统软件不能正常运行时,应能保证电话接警和调度指挥畅通;
    4 火警电话呼入线路或设备出现故障时,应能切换到火警应急接警电话线路或设备接警。

    3 建筑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减小火灾危害、方便消防救援的要求。
    3.1.2工业与民用建筑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高度、耐火等级及火灾危险性等合理确定防火间距,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保证任意一侧建筑外墙受到的相邻建筑火灾辐射热强度均低于其临界引燃辐射热强度。
    3.1.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 工业建筑

    3.2.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2.2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2.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3.2.4飞机库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飞机库与喷漆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3.3 民用建筑

    3.3.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3.3.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4 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4.1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3.4.2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
    3 飞机库。
    3.4.3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3.4.4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3.4.5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3.4.7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